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 2013-05-29 16:55:23 ) 点击:4720次 来源:admin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1、会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 4 万元;
2、副会长及一级资质企业每年缴纳会费 2.5万元;
3、常务理事及二级资质企业每年缴纳会费 2 万元;
4、理事及三级资质企业每年缴纳会费 1.5万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⒈本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或选举为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⒉每年上半年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设立账户。
⒊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⒋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用途
⒈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⒉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⒊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⒋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⒌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⒍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⒎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⒈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⒉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⒊成立经费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经费管理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有关经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另行制定。
⒋协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⒌依据协会章程,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