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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电力承装(修、试)企业行规行约

编辑日期:( 2014-06-20 17:49:52 )  点击:6565次  来源:dlxh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为了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和自觉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和谐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电力工程企业,并作为企业相互沟通、共同遵守、维护各施工企业切身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行规
    第三条 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诚实守信、照章纳税,认真履行社会义务。
    第四条 提倡公平竞争,反对欺诈、哄骗和损害建设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对行业垄断,反对地方封锁。
    第五条  不以行贿、回扣、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六条 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搞“阴阳”合同。
    第七条 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项目,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主体工程独立完成。不允许其他无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在自己名下承揽工程任务。
    第八条 不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防范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九条 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采购、不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技术标准、质量低下的伪劣设备、材料,对客户提供的设备、材料加强验收及管理。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条 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严格执行验收规范,不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交付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坚持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           行约
    第十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按合同履约,精心组织施工,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质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资料交档齐全。建立质量回访制度,信守工程质量保修的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展行业整体优势;企业间加强沟通交流,构建和谐关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矛盾、实现互利共赢。
    第十四条 增强环保意识、提倡文明施工,爱护大美新疆,保护生态环境,杜绝因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重视员工的培训,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顾大体、识大局,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发挥行业优势,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参与民生供电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
    第十七条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与检查,积极参加行业协会活动,不断加强经营管理,争创一流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努力提高企业实力和社会认知度。
第四章           落实
    第十八条 行规行约的遵守落实将影响企业的评先创优和信用等级评价。对违反本行规行约,造成电力工程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其他经营者正当权益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将采取约谈劝告、行业内通报、开除会员资格、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许可资质等级,吊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布实行,并由协会组织、监督实施。各会员单位须自觉遵守。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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